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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价上的不合理,或者工期延误是如何规定的?
提问者:一直孤单 提问时间:2015-12-07 16:24 我要回答

关于报价上的不合理,或者工期延误是如何规定的?比如说我套内87平方,已经做了5个半月了,还没完工,这可以申请赔偿吗?我和他是简单的报价合同,没有这个规定,我们之间只有报价,平方/单价.但是后来发现平方是错的他不肯按实际退钱。我该怎么办?

最佳答案
回答者: 木头人 回答时间:2015-12-08 17:13

    个人认为直接发起诉讼还是比较简单的。而赔偿标准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物价水平等各方面确定。

1、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方的损失的,发包方要负责赔偿,具体的条文我给你贴在下面: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你可以根据对方的侵权事实进行诉讼,当然也可以根据你们的实际损失进行调解或达成协议赔偿。

  3、如果诉讼的话,你们当然要进行相关的证据提交工作。比如你们预计的实际工期,你们承担相类似的工程活动的大概工期,以证明你们这次确实收到了窝工等损失。你们也可以举出你们在我工期间的损失具体内容,如工人的工资、机器闲置费用、器材租赁费用等等,都要求合格的单据证明。
  其他的,你要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进行举证了,我建议你们可以聘请一位当地的律师来具体的帮助和指导你们进行举证和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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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回答者: 鑫鑫 回答时间:2015-12-12 11:13

投诉你们肯定会赢的,打官司也会赢的,没其他办法了,现在装修公司都太气人了

网友回答
回答者: 木头人 回答时间:2015-12-08 17:24

1、《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2、《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律师建议
1、发包人在约定总工期的前提下,尽量约定节点工期;
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4、造价工程师应当知道,如果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延误工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工程索赔和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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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回答者: 骑猪去兜风 回答时间:2015-12-08 15:23

一个87平的室内装修做了5个月还没做完,我也真是服了。你要是有合同,完全可以起诉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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